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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少上壹個菜如何賠償

婚宴少上壹道菜,酒店怎麽賠償

案情簡介:

消費者張先生投訴稱:今年3月份,他的兒子在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某酒店舉辦婚宴,他提前壹星期向酒店方預訂了31桌酒席,並預付了2萬元的訂金。但是在舉辦婚宴的當天,酒店方卻並未按照事先約定的菜單上菜,而少上了壹道菜,破壞了定菜單時的美好寓意。張先生認為酒店的做法不僅違反了雙方的約定,而且嚴重破壞了他對菜單安排時的美好寓意。於是,他要求酒店方不僅要退還所缺的菜款,還要退還2萬元用餐費作為補償,所以拒不付款。而酒店方表示不能接受。

律師解答:

根據新《消法》第48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經營者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酒店應當賠償張先生的損失。

根據新《消法》第55條的懲罰性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張先生在要求酒店退還所缺菜款時,還有權要求酒店按照所缺菜款價格的3倍賠償自己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若雙方訂立了合同,酒店方的行為屬於不完全履約,是指債務人雖有履行行為,但在履行數量、質量、方式、地點等方面存在瑕疵,可按預先約定壹方違約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向對方支付壹定的金錢,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

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對待宴席預訂壹定要簽訂詳實的合同,及時核實合同履行情況,以便發生糾紛時有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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