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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概念
回復是用來“答復下級機關的指示”的語言。
批復是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求的壹種公文。是機關申請寫作活動中常見的公文。
特性
(1)寫作被動。
回復的撰寫是基於下級的要求。它是專門用來答復下級機關請求的文件。先有請示,後有批復,這是被動的,和其他公文不壹樣。
(2)內容有針對性
回復要註明是否按要求同意或可行,回復必須以要求為依據,而不是另找與要求無關的話題。因此,批復的內容必須簡明扼要,以便於下級機關執行。
(3)效用的權威性
答復代表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答復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違反。批復的效力類似於這方面的命令和決定,具有很強的權威性。
(4)態度的明確性
回復的內容要具體明確,不能有模棱兩可的語言,讓請求單位不知如何處理。
分類
根據批復內容和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審批事項批復、審批規章批復和政策批復三種。
有正面回復、負面回復和解釋性回復三種。
寫作方法
答復壹般由機關主送機關的標題組成。
(1)標題
最常見的題名寫法是完整的題名,由發文機關、事由、語言組成。在事由中,壹般寫下級機關及請示的理由和問題;
還有壹個完整的標題,簡潔、全面、常用。
有的回復只寫原因和語言。
(二)主要送達機關
壹般只有壹個主送機關,即提出請求的下級機關。其位置與壹般行政公文相同,寫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回復不能越級。當被請求機關不能答復下級機關的問題,需要將請求轉送上級機關時,給予上級機關答復的主送機關不應是原請求機關,而應是“轉送機關”。如果答復同時涉及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