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或者明知是危險物品帶入旅館而不予制止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留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