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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和縣(市)區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以及房屋、道路、橋梁、綠化、水利等工程的修繕和裝飾過程中產生的渣土、廢料和其他廢棄物。

前款規定的建築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第三條建築垃圾的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處置責任。

鼓勵發展新型建築方式,推廣裝配式建築,提高全裝修新房比例。第四條本市實行建築垃圾源頭分類。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標準、分類方案和收運系統規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高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納入循環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科技、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優先發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第六條建築垃圾管理實行屬地和分區管理的原則。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處理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建築垃圾處置、監管等活動。

城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第二章建築垃圾的排放第七條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建築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應當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應當由具備相應條件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其他主體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鼓勵回收企業利用移動設備現場處置建築垃圾。第八條施工單位應承擔建築垃圾處置費用。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排放和分類管理的具體要求。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並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落實建築垃圾處置責任。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應當選擇城市管理部門公布的中轉調配場所、資源利用場所、固定填埋場或者接收地城市管理部門確認的接收場所處置建築垃圾,並簽訂消納合同。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城市管理部門認可的運輸單位,簽訂建築垃圾運輸合同,明確建築垃圾的運輸量、運輸責任、運輸費用、處置場所或者地點。建築垃圾不得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的運輸單位運輸。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和拆除工程開工二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許可證》:

(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拆遷工程備案文件;

(二)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載明建築垃圾的場所、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和處置方案;

(三)運輸合同和消費合同;

(四)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垃圾處置(排放)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排放建築垃圾。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築垃圾排放管理人員,並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壹)按照分類方案收集和堆放建築垃圾;

(二)及時回填工程渣土,清運建築垃圾,不能及時回填或清運的,實施防塵、防滲、防滑坡等措施;

(三)實行泥水分離,規範排放工程泥漿,有條件的應烘幹;

(4)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硬化,配備車輛沖洗設備,確保運輸車輛清潔離場。第十三條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築垃圾排放管理人員,並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壹)按照分類方案收集和堆放建築垃圾;

(二)對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實施回收利用措施;

(三)及時清運各類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防塵、防滲、滑坡等措施;

(四)拆除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將建築垃圾運走。

搬遷地塊拆遷項目完成、垃圾清運完畢,經城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由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後續環境衛生管理。

拆除化工、金屬冶煉、農藥、電鍍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企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進行環境風險評估,並經環保部門專項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