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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住店客人猝死,酒店有責任嗎?

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了從事住宿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產生的責任是不作為責任。 ?

如果消費者作為酒店的客人,其獨自在酒店內發生身體不適,酒店工作人員發現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給治療造成壹定延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比例由法院根據酒店在此事件中的過錯程度予以酌定。 ?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

擴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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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入住後突發疾病死亡酒店被判賠償20萬元 ?

張先生從外地來北京出差,入住酒店後突發腦出血死亡。家屬將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70余萬元。記者11日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酒店賠償20萬元。 ?

2014年10月,張先生來北京出差,入住酒店。其間,張先生在酒店門口站立不穩倒地昏迷,工作人員查看後未予理睬。其他客人發現後告知前臺工作人員,酒店工作人員將張先生扶到大堂沙發處後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回到前臺。

張先生不斷咳嗽嘔吐,工作人員仍未采取任何措施。40分鐘後,工作人員報警並撥打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達現場並將張先生送往醫院。幾天後,張先生在醫院死亡,死因為腦出血。 ?

酒店辯稱,其為快捷酒店,對客人沒有特別照顧義務。張先生是患病死亡,非普通人可以識別。在發現其身體不適後,員工采取了適當的救助措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了從事住宿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產生的責任是不作為責任。張先生作為酒店的客人,其獨自在酒店內發生身體不適,工作人員發現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於40余分鐘後才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給治療造成壹定延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賠償比例由法院根據酒店在此事件中的過錯程度予以酌定。最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張先生家屬各項經濟損失***計20萬元。

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

中國法院網-男子入住後突發疾病死亡 酒店被判賠償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