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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酒店客人遺留物品有關的案例

與酒店客人遺留物品有關的案例:

酒店服務員撿走客人遺留物品構成侵占嗎?

案情

酒店服務員李某在打掃酒店房間衛生時,發現客人張某遺留下的蘋果手機,遂心生貪念據為己有,後被發現。

酒店客房是壹個外人不能隨意進入的封閉場所,酒店具有對該空間內的物品臨時占有、保管的權利。因而對於客人遺留在酒店客房的手機,在這壹時間段內,處於較為封閉、排他性較強的空間內,受害人對手機的占有推移轉化為酒店臨時保管占有。

無論李某拾得後是否上交單位,都應該認為是酒店代為保管的財物,李某發現並占有遺失物的行為發生在打掃酒店衛生過程中,是基於酒店的工作流程,明知貴重物品卻將其拿走占為己有是利用了職務的便利,故構成職務侵占罪。

擴展資料:

《刑法》

第二百七十壹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撫州法院網-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