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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公室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共安全技術管理,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範(以下簡稱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範產品(以下簡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以下簡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等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技防產品,是指用於公共技防產品活動,具有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功能,防止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專用產品。

本辦法所稱安防系統,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為目的,集成科技手段、安防產品及其他相關產品的系統,包括入侵報警系統、視音頻監控系統、門禁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停車場(場)管理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公共安全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範圍,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公共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五條公安機關主管治安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下,依法做好本單位的治安工作。第七條公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規範公安行業經營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配合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公共安全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可以對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配備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壹)武器、彈藥和民用爆炸器材倉庫;

(二)研制、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致病菌、病毒、易制毒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場所;

(三)集中存放重要檔案的圖書館、倉庫、資料室;

(四)博物館和集中展示、存放重要文物、珍貴民族民間文物的場所;

(五)貨幣、證券、票據的集中制造或者存放場所,金融機構的重要部位;

(六)印制、存放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試卷、資料和其他資料的場所或者場所;

(七)廣播、電視、通信、郵政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八)大型能源電力設施、水利設施和供水、供氣、供電設施,以及油庫、加油站、加氣站;

(九)機場、大型客運站、重點碼頭、地鐵、特長隧道、大型橋梁和路段、公共交通的重要部位;

(十)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大型商場、農貿市場和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酒店、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壹)重要物資的倉庫以及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儲存場所;

(十二)新建住宅小區和具備相應條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區。

具有前款規定場所和部位的單位屬於公共重點技防單位,負責技防系統的安裝、建設、管理、使用和維護,將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第十條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壹)制定技防系統的使用、維護、保養和更新制度;

(2)指定專人負責技防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進行相應的業務培訓,定期對技防系統進行檢查、調試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三)制定技防系統使用中收集信息的查詢、檢索、登記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應的值班制度並制定應急預案。第十壹條廣場、公園、主要道路、治安復雜地區的路段、路口、地下通道、立交橋、隧道、大型橋梁等社會公共區域應當安裝技防系統。

社會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出資,指定相關部門統壹組織規劃建設、信息共享、運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