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壹條
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應當認定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擴展數據:
在住所開設旅館的其他要求
1.不允許非法轉換。
第六條《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未經批準,從事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的裝修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2.許可證是合法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域名(營業場所)註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企業(公司)或個體工商戶設立(開業)或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時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壹)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