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照《勞動模範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勞動模範的條件
第六條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按照公司的各項制度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行為,成為遵章守紀的模範。
第七條積極參與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全面履行所承擔的職責,創造性地完成所承擔的職責和與通關、緊急、風險相關的任務,為提升企業的戰略地位和市場地位發揮關鍵作用。
第八條立足本職崗位,勤奮敬業,樂於奉獻,勇於創新,勇挑重擔,以忘我的主人翁態度和進取精神,在雙增雙節、提質保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質量、產量、成本、消耗等重要考核指標在企業中處於領先地位;在降低成本、占領市場、開發新產品、應用新技術、創造新經驗、推廣先進運營方式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和巨大成就。
第九條在企業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
第十條考核期內無質量、安全、機損事故,無違紀行為。
3.勞動模範的評選壹般是逐級上報的。也就是說,要想獲得省級勞動模範,必須在地市級或縣級有突出表現,壹般會獲得縣級勞動模範稱號。
4、受重大事件影響,有突出表現的重大貢獻者可破格直接獲得勞動模範稱號,如非典病毒、汶川地震等優秀護士或救援人員。
5.勞動模範不僅要在工作中表現突出,還要與人相處,上下級關系,尤其是領導之間的關系要融洽。這是多方面的,如果他們能在某個領域做出重大貢獻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