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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38+10月1關於調整昆明市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通知

關於調整昆明市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通知

壹、重點場所疫情防控要求

全市重點場所、重點人員、公共交通工具的疫情防控措施將按照昆明市應對疫情領導小組發布的《關於調整部分重點場所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繼續執行。其余重點場所、重點行業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執行。

二、來昆人員的疫情防控要求

所有來昆明的遊客,必須提前通過“昆明健康寶”小程序或電話向目的地社區申報。

已在內蒙古呼和浩特、錫林郭勒、赤峰、烏海、新疆烏魯木齊、巴州居住的人員繼續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對1、2、3、5、7天進行核酸檢測。

在甘肅省蘭州、慶陽、武威等地居住過的,繼續實行“3+4”健康管理措施,即3天集中隔離、4天居家健康監測,1、2、3、5、7日進行核酸檢測。

對曾在西藏拉薩、廣州、佛山、梅州、綏化、黑龍江福州、福建大同、忻州、河南綿陽、鄭州、邢臺、河北滄州生活過的人員,在家中監測3天,對1、2、3天進行核酸檢測。

對來自我國高中風險區,處於紅色和黃色代碼的,按照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方案進行控制。

上述人員不具備居家健康監護條件的,實施相應天數的集中隔離健康管理措施。

除上述地區外,有省外居住史的來昆遊客,進入昆明後將接受三天兩次檢查,已經接受“落地檢查”的,每24小時接受1核酸檢測。在第壹次核酸結果出來之前,他們不會外出或聚集,並做好個人健康監測。

市指揮部將根據疫情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相關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請廣大市民密切關註疫情動態和防控政策調整,壹如既往地支持、配合、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

發布日期:165438+2022年10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