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申請人或戶主,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壹、處理條件:
凡年滿16周歲,擬在本市居住1個月以上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工作、經營等活動的,應當申領暫住證。
二、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的居(農)戶應提交該居(屋)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租住房屋的還應提交合法的租住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申請人實際暫住地址不壹致的,戶(屋)主應當註明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暫住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申領《暫住證》花名冊;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提交暫住旅館業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
5.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張。
三。程序:
1、暫住在本市的(農業)戶,由申請人或戶主,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申請人或房主,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的,由聘用單位專職或兼職暫住人口戶籍管理負責人向當地公安派出所集體申辦《暫住證》;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應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集體申辦《暫住證》。
四、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當場辦理,並出具證件。
動詞 (verb的縮寫)費用:
免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