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規範招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防止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3、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該資金占項目投資10%以上。
4、利用國有企事業單位,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