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發布的《辦法》提出,建設項目未按批準的規劃建設,造成超高樓層、超尺寸的,超建建築面積按相關標準折算。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高度超過3.6m,寫字樓、R&D建築高度超過4.2m,普通商業建築(立面)高度超過4.8m,超過2.2m增加1倍,不足2.2m增加0倍。
在建築主體結構範圍內的封閉空間,2.2米高以下的空間按建築主體結構封閉面積的壹半計算。凸窗、陽臺、檐廊、挑廊、空調室外機擱板、幕墻等建築外部構件不符合南京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相關辦法的,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總面積。《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正式土地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