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財政領域要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城市(省會城市、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住宿費限額標準,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部級及相當級別人員住普通套房,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與其職務等級相對應的住宿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