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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法院會怎麽判白易哥?

昆山“白衣反殺兄”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余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了余海明的案件,同時,檢察機關也宣布了同樣的決定。

擴展數據:

案發前,劉海龍在昆山市陸家鎮壹家企業工作,而余海明在昆山市壹家酒店的工程部工作。

2065438+265438+2008年8月27日零時30分,劉海龍駕駛寶馬車行駛至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路口時,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余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裏拿出壹把砍刀,朝海明連續砍去。隨後,海明抓起砍刀又刺又擊了幾次。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接到報警後,昆山公安分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註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派員趕赴昆山指導案件偵辦。經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調查和勘驗鑒定,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警方調查發現,案件起因是案發當晚,醉酒駕駛寶馬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著劉某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強行闖入右側非機動車道,險些與正常騎車的相撞,雙方發生爭執。

經勸架,劉海龍繼續在後追趕,後返回寶馬車內取出砍刀(經鑒定為尖角雙刃刀,全長59厘米,其中刃體長43厘米,寬5厘米,為管制刀具),持刀連續擊打海明頸部、腰部、腿部。余海明抓起大砍刀,刺傷了劉海龍的腹部和臀部,砍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刺傷過程持續了7秒。

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車。余海明繼續追趕,砍了兩刀,但沒有成功。其中1刀打在車上(經查,該車左後窗下緣有壹道7厘米長的刀痕)。警方到達現場後,余海明主動將手機和砍刀交給警方(余海明稱,拿走劉海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報復)。

劉海龍逃跑後,倒在寶馬車東北方向30余米外的綠化帶內,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

浙江在線網-治自衛即懲惡揚善。

新華網——“昆山反殺案”在海明屬於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