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獎勵先進,選拔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的工資晉升或職務晉升。
第三條工作努力、業績突出的員工可以晉升。對員工的提拔要嚴格,公平對待。
第二節具體規定
第四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晉升壹級工資;
1.對公司忠誠,在公司工作滿5年,表現良好;
2.積極做好工作,連續三年受到公司表彰;
3.業務專長突出,年個人盈利1萬元以上;
4.連續幾次為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被公司采納並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
5.因無本人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30余萬元;
6.領導班子好,所領導的單位連續兩年盈利200萬元以上或取得顯著成效;
7.帶領虧損單位扭虧為盈,經營良好;
8.有其他突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應給予晉升獎勵者。
成績突出或有重大貢獻者,可晉升二級;同時,有領導才能的人可以晉升到第壹級行政崗位。
第五條晉升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人事部進行審查;
3.經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
其中,董事會任命的員工晉升由監事會審議,總經理提名董事會批準;總經理聘用的員工晉升由監察部審查,由勞動人事部批準。
第六條晉升名單由董事會或總經理發布,供公眾認可。
第七條晉升程序由勞動人事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