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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維護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誌願服務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奉獻時間、智力、體力和技能,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經過註冊或者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第四條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無償、互助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引導和促進誌願服務的發展。第六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和誌願服務記錄的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對誌願者實行統壹登記制度。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指導誌願服務活動的開展。第七條市、縣(市、區)誌願者聯合會是由各類誌願服務組織和個人組成的聯合誌願者組織,應當加強對其成員的自律管理,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不得阻礙和幹涉誌願服務活動。第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宣傳誌願服務精神,鼓勵和支持誌願服務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誌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提高公民的誌願服務意識,促進誌願服務活動的廣泛深入開展。

鼓勵將誌願服務精神納入公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和學生守則。第二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條申請成立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登記。

民政部門應當公開依法登記成立社團的誌願服務組織的基本信息。第十壹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組織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誌願服務的各項制度;

(二)誌願者的招募、註冊、培訓、考核和獎勵;

(三)組織實施誌願服務活動;

(四)開展誌願服務記錄,如實記錄誌願服務的時間、內容和質量;

(五)建立誌願服務檔案,並根據誌願者的申請,如實出具相關證明;

(六)開展誌願服務的宣傳、合作和交流活動;

(七)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原因受到損害的,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依法協助向第三方追償;

(九)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公布其服務範圍、具體職責和聯系方式。第十三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向註冊誌願者發放誌願者卡。第十四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對誌願者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五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誌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和物資。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和物資的接收、登記和管理制度,並將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捐贈款物的處置和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並告知其用途。

誌願服務資金應當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第十六條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等條件以及誌願服務項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相適應,不得安排誌願者從事超出自身能力的誌願服務活動。第三章誌願者第十七條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八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三)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有關誌願服務活動的信息;

(四)獲得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和保障;

(五)獲得誌願服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六)對誌願服務活動提出建議,監督誌願服務組織;

(七)當他們遇到困難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