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住房,主要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還建房、購買二手住房、個人合法自建住宅類房屋。
所需材料:
本人或配偶合法產權住房的,提供結婚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有權證;
父母或子女合法產權住房的,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原始戶口登記資料、個人履歷表、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有權證。
備註:原始戶口登記資料包括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個人履歷表須加蓋單位公章;親子鑒定是指具有親子鑒定資質的本市市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2、本人及其配偶簽訂壹年以上租賃合同(協議)並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主要含在住房租賃市場簽訂了《租賃合同》,並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信息采集卡的房屋;城市家庭享受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賃住房並簽訂了《租賃合同》的房屋;承租居住了政府國有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房並簽訂了《公有房屋住宅租約》的住宅類房屋。
所需材料
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信息采集卡;
政府公租房的,提供武漢市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國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武漢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約。
3、本人及其配偶居住用工單位提供自有住房並與用工單位形成了合法居住或承租使用關系住宅類房屋。
所需材料
自管公房租約的,提供單位自管產《公房租約》、用工單位有關證明材料;
居住單位宿舍(批量)的,提供用工單位名下的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單位有關證明材料。
4、申請人自願騰退政府類公***租賃住房
所需材料
武漢市公***租賃住房退房申請及退房確認單。
分值計算:
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最高分值50分。
1.申請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5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3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賃住房或者居住在單位宿舍的,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累計不超過50分;
4.申請人自願騰退政府類公***租賃住房的,積15分。
認定部門:
武漢市房管局、武漢市國土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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