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某可以向鑫匯酒店主張賠償,因為從事住宿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在合理限度內保證安全的義務。本案中,新會賓館的保安和服務人員在陳某被毆打時袖手旁觀,未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
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具有侵權責任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所以酒店負責補充賠償。
3.如果陳某起訴新會賓館,新會賓館是被告,法院應將四名男子(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