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酒店加盟 - 湖南壹男子介紹多名未成年人,被判1年零4個月有期徒刑。受害者家屬質疑量刑過輕。

湖南壹男子介紹多名未成年人,被判1年零4個月有期徒刑。受害者家屬質疑量刑過輕。

↑本案涉及的場所之壹是“好聲音ktv”。圖為視頻截圖。

紅星新聞記者|劉實習生|凱爾發自湖南

編輯|關

據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壹份刑事判決,去年7月以來,被告人陳濤因謀取非法利益,犯介紹賣淫罪、組織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

根據相關司法文書,本案被害人陳某某經介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未滿14周歲。陳的爺爺認為法院對的判決“太輕”。根據陳某掌握的錄音證據,陳濤的家人聲稱,他們花了20多萬元在當地司法機關,以獲得陳濤較輕的罪行。

陳某表示,他已將相關線索反映給永州市紀委監委。寧遠縣人民法院辦公室表示,他們尚未接到相關舉報。永州市紀委監察局舉報電話工作人員回復紅星新聞,錄音內容反映的問題在紀委監察局受理範圍內,他們將嚴查此舉報線索。

刑事判決,陳濤

推出壹批未成年人有償陪護。

湖南男子被判1年4個月。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湘1126號刑事判決書,記錄了本案的基本脈絡。

被告人陳濤,綽號“胖胖”,男,1992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無業。籍貫湖南省寧遠縣石水鎮石水村。因涉嫌介紹賣淫罪,陳濤於2021年8月26日被寧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經寧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寧遠縣公安局批準逮捕。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檢察院以永寧刑檢“2021”第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濤犯介紹賣淫罪、組織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向寧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院於2021 1年2月20日受理此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單獨審理。此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的“介紹賣淫罪”的事實如下:2021年7月以來,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介紹歐某某、陳某某等人在寧遠縣城區各大賓館賣淫。陳濤介紹賣淫收費70-150元。

檢察機關指控的“組織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犯罪事實如下:2021年7月以來,被告人組織歐某某、陳某某、葉某某、楊某某等未成年人在寧遠縣好聲音、米蘭、異域風情等KTV、酒吧進行有償陪侍。被告人陳濤非法獲利6000元。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陳濤被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濤介紹賣淫、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壹款、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 12年2月28日,寧遠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陳濤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陳濤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

刑事判決,陳濤

涉及許多未成年人。

受害者家屬質疑“量刑過輕”

被告人陳濤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包括以下兩項:1。被告人陳濤在兩案中均被動接受未成年人的要求,為其介紹賣淫線索並有償陪侍,應考慮從輕處罰。2.被告陳濤是初犯。

寧遠縣人民法院對這兩條辯護意見不予支持,理由是:1。經查,與事實和法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經查,被告人陳濤長期多次犯罪,壹人數罪,不應認定為初犯。

同時,寧遠縣檢察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被告人陳濤可以從寬處理。判決書稱,被告人陳濤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並在判決書上簽名,庭審中也無異議。

本案受害人的爺爺告訴紅星新聞,陳的父母離異,父親長期在廣東打工,陳由他和妻子照顧。2020年陳才13歲的時候就被騙了。陳某不認識本案中的被告陳濤。

“我孫女現在精神狀態很差,整天哭著自殺。可以說她的壹生都毀了。我不明白,陳燦·陶傷害了這麽多未成年人,怎麽會得到這麽輕的判決?”陳某說,目前,當地婦聯還沒有向陳表示慰問。

陳某提供的另壹份起訴書顯示,陳經介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不滿14歲。起訴書是永寧26號,65438年6月26日作出的。起訴書稱,2021年7月5日,被告人經介紹,明知陳某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仍在寧遠縣明城賓館601房間內,以500元的價格與陳某發生性關系。

↑前段時間因涉嫌強奸罪被提起公訴。

據永寧刑事檢察第26號起訴書,被告人曾某,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商科,重慶市榮昌區河堡鎮人。他於2065年10月29日被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涉嫌強奸罪,於2022年7月26日被寧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7月26日經我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寧遠縣公安局逮捕。

起訴書稱,2021年7月7日,被告人在寧遠縣明城賓館以600元的價格與陳某壹次性交易。檢方以強奸罪向寧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陳某出生在寧遠縣人民法院,並收到了參加訴訟通知書。陳作為被害人,被告知有權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受害者家屬提供的錄音:

被告稱自己花了20多萬才獲得從輕判決。

陳某說,陳濤即將被釋放出獄。“我現在很擔心,之前會從輕處罰。”它提供了壹份與陳濤的姐姐的錄音,顯示陳濤的家人在當地花費了20多萬元,以便為陳濤獲得較輕的判決。陳某的電話號碼176 * * * * * *目前已停機,因此紅星新聞記者無法與陳濤的家人取得聯系。

在這段13分鐘的錄音中,陳濤的姐姐說,家裏花了6萬元訴訟費,20萬元在當地找檢察院和法院的關系。“等關系到位了,錢到位了,再去檢察院,再去法院。”根據錄音,該行動將陳濤從本應被判至少五年的重罪改為輕罪。“如果是犯罪,他早就被保釋了。我們花了這麽多錢,但是時間太長了。未成年是沒有辦法的。”

刑法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的內容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資深法律專家唐告訴紅星新聞,在這部法律中,“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屬於加重情節,但沒有明確規定“介紹”屬於加重情節。

刑法第262條“拐賣兒童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內容是: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離開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58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內容是: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唐認為,結合現有證據分析,本案行人是組織賣淫還是介紹賣淫值得關註。

在構成要件上,組織賣淫罪需要三人以上構成犯罪,而介紹賣淫罪需要兩人以上構成犯罪。“根據現有判決,陳濤不僅構成介紹賣淫罪,還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非法治安管理活動罪。後壹種犯罪也涉及許多未成年人。因此,有必要徹底審查陳濤是否只是介紹或組織賣淫活動,本案相關人員的賣淫行為是否屬於脅迫或引誘。”

唐認為,結合公開的司法文書和總回憶,本案是否故意將組織賣淫罪劃分為介紹賣淫罪和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罪兩個輕罪,或者是否在嚴格審查法律事實後依法適用法律,值得認真審查判斷。

陳某已向永州市紀委監委反映相關問題,寧遠縣紀委監委已回電詢問。寧遠縣人民法院辦公室表示,他們尚未接到相關舉報。165438+10月25日,永州市紀委電話工作人員回復紅星新聞,錄音內容反映的問題屬於紀委受理範圍,對此舉報線索嚴查。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將相關錄音郵寄至永州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