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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獨立酒店如何處理所得稅?

問:我的單位是房地產企業(包括住宅和酒店)。因業務需要,原房地產企業(含住宅和酒店)分離為新的酒店公司,原房地產企業存續。原公司和新分離公司的所得稅如何處理?單獨的所得稅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分立是指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將其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現有或新設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分立企業的股東以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方式換取分立企業實現企業的法定分立。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時,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1。分離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2.單獨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添加微信:jxhlilong關註更多精彩內容。4.當分立企業不復存在時,分立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處理所得稅。5.與企業分立相關的企業虧損不得結轉互相彌補。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對其交易的股權支付部分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時,被分立企業的全體股東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被分立企業的股權,被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實質性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企業分立時獲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由被分立企業原計稅基礎確定。房屋財稅微信:jxhlilong 2。被分立企業已經分立的資產所對應的所得稅項目由分立企業繼承。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的虧損,可以按照被分立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被分立企業繼續彌補。4.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果需要放棄被分立企業的部分或全部原有股權(以下簡稱?老股?),?新股?計稅依據應該放棄?老股?計稅依據是肯定的。如果不用放棄呢?老股?,是獲得了嗎?新股?計稅依據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確定:直接法?新股?計稅基礎被確定為零;還是按被分立企業凈資產總額的比例減持原持股?老股?計稅基礎,然後將計稅基礎平均分配減少到?新股?走吧。添加微信:jxhlilong關註更多精彩內容(六)重組交易各方未按本條第(壹)項至第(五)項的規定確認交易中股權支付相關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當前交易期間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