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號指票據的號碼,壹般為票據右上角的字母加數字。
票據號是伴隨著票據的大量使用和批量印制而產生的,為會計資料的區分提供了依據。
票據(bill/receipt)根據國際上票據立法的慣例,我國的票據法所規範的對象,僅為狹義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
擴展資料:
在我國,票據即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支票及本票(銀行本票)的統稱。票據壹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壹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
清朝未年,西方銀行業進入我國,錢莊逐漸衰落。我國固有的票據規則終被外來票據制度取代。1929年,國民政府制定票據法,規定票據為匯票、本票和支票,與西方國家票據制度接軌,我國原有的各種票據遂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