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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駕追尾後,被要求“陪壹晚”私了,對方構成強奸罪嗎?

貴州女子周某,在受邀參加朋友婚禮時飲過兩杯紅酒。之後,獨自壹人駕車回家。在半路上,由於在紅綠燈路口時急剎車,被男子李某駕駛的小轎車追尾。

案件詳情

李某看了周某好久以後說道,我不需要妳賠償,但妳要答應我壹個條件。“什麽條件?”周某問道。李某表示在這不方便說,會阻礙交通,要周某跟隨他到他入住的酒店房間慢慢談這個事情。

沒有意識到危險的周某,則隨同李某來到其入住酒店的房間。李某對她說自己壹個人在這裏住挺悶的,想讓周某今晚陪他壹晚,就不再追究責任。周某聽完後,很生氣的說:“不行!”然後起身準備離開。

李某在房間門口阻攔了周某,並警告他說如果報警後,會被終身禁駕,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李某見自己的心理攻勢已見成效後,就趁機與周某發生性關系了。過程中,周某曾接過丈夫的電話,詢問為什麽還未到家?周某推脫過去後,表示要離開。而李某則說這不可以,否則他除了報警以外,還會把兩人剛才的視頻發給其丈夫。

事後,周某要求李某將視頻調出來,讓她親手將視頻刪除。李某則說,不方便,視頻中也有其本人,只要周某不聲張,他是不會讓第三個人看到的。由於家中丈夫還在等她,周某只能將信將疑地離開。

回到家中後,周某神情恍惚引起了丈夫的註意。在丈夫的再三追問下,周某把事情都如實告訴了丈夫。隨後在丈夫的陪同下,二人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警方根據周某提供的線索,當晚將李某抓獲,並以涉嫌強奸罪立案調查。檢方也以同罪對李某提請公訴。

為什麽李某構成強奸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奸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強奸罪壹般情況下是指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實在實踐中,強奸罪除了暴力、脅迫手段外,還包括“其他手段”。而“其他手段”的定義很寬泛,其中包括婦女醉酒暈睡後、藥物作用暈迷後或其他情形下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

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壹般情況下就看男方與女方發生性關系時,男方是否有違背女方的意誌。綜合本案李某的行為,先是以報警威脅女方,後又以錄下二人視頻要公開為由威脅女方,致使女方不敢所抗。

雖然事後經警方調查,房間內不存在有攝像頭,是其為了達到威脅女方而編造的謊言。但並不影響認定其以此已經威脅過女方之事實。故可認定為李某是使用“其他手段”致使女方不敢反抗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誌發生的性關系。綜合上述,李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