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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房地產經紀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保障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代理或者居間等業務的經營活動。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地產經紀活動的行政管理部門。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機構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管理。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管理,並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工商、物價、稅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地產經紀管理工作。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持下列資料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壹)營業執照;

(二)固定經營場所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的驗資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從業人員的專業資格證明資料、勞動合同。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出具備案證明,並向社會公示。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三個月內,到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外省、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市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應當持第壹款所列資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場所、註冊資本等事項或者歇業、撤銷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自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備案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本市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制度。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記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基本情況、業績、信用狀況等。信用檔案作為信用等級評定的依據。

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實施,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房地產經紀信息網絡平臺,推行網上房地產交易,發布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機構經營活動等信息。第八條 本市二手房交易實行網上交易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壹)營業執照、備案證明、經營場所的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二)從業人員姓名、照片、資格證明;

(三)服務範圍、收費項目、計費方式、依據和標準;

(四)信用檔案查詢方式;

(五)投訴方式和途徑。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依法準予銷售的商品房的,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發票,收取中介費用。第十壹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業務的,應當簽訂書面的經紀合同。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受理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轉讓。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委托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泄露。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委托人的姓名、通訊方式、房屋資料等提供給其他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地產租售信息中,應當載明機構的名稱、地址、備案證明證號。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發布含有虛假和誇大內容的房地產租售信息,不得發布未經房地產經濟信息網絡平臺公示的房地產信息。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承辦業務,應當由其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統壹受理,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

(二)以虛假信息騙取經紀費、服務費等費用;

(三)代收房屋交易價款;

(四)謀取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

(五)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者協助他人炒賣房號、囤房惜售;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