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建設通過現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應當設置隔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汙染。
可以向當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或主管方投訴,要求安裝隔離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