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可以住酒店,但不得住星級以上的酒店賓館。
法院對失信人員實施的消費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2、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3、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4、不得旅遊、度假。
這些措施旨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奢侈消費,促使其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
失信人的限制措施:
1、限制乘坐飛機和高等級列車;
2、限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3、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等活動;
4、限制獲得政府補貼或資金支持;
5、限制在星級酒店、高檔會所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6、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7、限制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8、限制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綜上所述,法院對失信人員實施的消費限制包括不得住星級以上的酒店賓館,不得進行高消費活動,不得購買不動產或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等,旨在促使其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遊、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