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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投資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有的其他權益。第三條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轉讓方)有償轉讓其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向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受讓方)轉讓重要產權、大額債權、知識產權等各類產權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重要物權和大額債權的具體標準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國家對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機構負責本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財政、工商、國土房管、公安、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非法轉讓投訴舉報制度。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舉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七條企業國有產權權屬關系不清或者有權屬爭議的,不得轉讓。

有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第八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決定。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但未進行公司制改制的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經總經理(廠長)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第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轉讓目標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論證;

(三)經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目標企業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方案,包括所欠職工的債務;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的處置方案;

(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第十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經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轉讓標的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轉讓清單。 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資產損失的認定和核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不進行資產核實:

(壹)資產已經核實,並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結果,且自資產核實基準日起未滿兩年的;

(二)轉讓後,目標企業仍由國家絕對控股,並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核算;

(三)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情況。

因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第十壹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備案後,將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第十二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采取拍賣、招標、網上競價等方式進行,但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壹)國民經濟重點行業和領域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2)轉入國有絕對控股企業;

(3)國有獨資企業之間轉讓;

(四)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

(五)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開征集後僅產生壹個受讓方的。

根據前款第(壹)、(二)、(三)、(四)項規定,協議轉讓企業國有股權,應當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其他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應當按照企業管理權限,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