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補償項目包括:
1.因誤工而產生的醫療和收入減少的各種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按照搶救治療賠償第1條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喪葬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是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