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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店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的處罰

對酒店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的處罰是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被公安部門要求入住賓館、酒店的人員,應主動出示身份證件進行實名登記。

酒店前臺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住宿人員信息錄入並上傳至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所有入住酒店的旅客和來訪客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必須憑有效證件以壹人壹卡的形式進行實名登記。個人有效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駕駛證、戶口簿、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通行證等。

住宿人員因特殊原因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前臺工作人員應告知其到轄區派出所查驗身份證,有轄區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方可辦理入住手續。堅決杜絕“壹人登記多人住宿”、“我登記他人住宿”、“不登記住宿”等問題。對於拒絕登記的旅客和訪客,酒店前臺應合理拒絕其入住或進入。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旅館業工作人員對住宿的客人未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或者明知住宿的客人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旅館而不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留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 *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的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查驗顧客身份,或者為身份不明的顧客提供服務,拒絕查驗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