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合同的變更形式不適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變更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案中,業主口頭要求暫時停工,承包商也口頭同意,屬於雙方口頭約定,事後未以書面形式確認,故合同變更形式不當。
(3)設計變更索賠是不合理的,因為:
(1)承包人應對他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負責;
②承包商應對其報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施工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按照合同規定,合同價格不因設計變更和現場條件變化而調整。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造價增加的,相關風險由承包人承擔。
(4)承包人可以索賠27天的工期,因為:
(1)由於業主資金不到位,不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需要停工20天。業主對停工負責,工期順延是合理的。
(2)罕見暴風雪屬於雙方風險,工期應延長7天。
(3)春節期間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內,春節假期是有經驗的承包商可以預見的,是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不應考慮其延長工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