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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河流生態保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生態保護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恢復水體生態功能,發揮河道綜合效益,創造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三亞河、寧遠河、藤橋河的規劃、整治、建設、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河道內的航道和港口,依照航道和港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河道的規劃、整治、建設、保護、利用及其他相關管理應當納入三亞市城市總體規劃。

河道的具體保護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三亞市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和省河道、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依法劃定,設立標誌、界樁並予以公告。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流生態保護和管理的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河流生態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河流生態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河流生態保護管理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市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河道生態保護和管理工作。

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和養殖場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實行河(河)長責任人負責制,責任人統稱為河長。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河道(河段)責任人責任制實施方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定責任人及其職責,明確責任人責任制的實施範圍、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投入、社會參與的原則,建立多渠道投融資機制,將河流生態保護和管理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爭取各類相關專項資金,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加大對河流生態保護和管理的財政支持。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贈、科研、環保誌願行動等方式參與河道保護和整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河道生態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二章改造與建設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信息化建設,建立統壹的河道信息平臺。

河道信息統壹平臺應當公示河道保護管理範圍、河道規劃、河道(河段)責任制落實情況、水環境質量監測情況、重點排汙單位具體名單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向河道排放汙染物的重點排汙單位,應當通過河道信息統壹平臺,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公眾有權依法向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開與河流生態保護相關的信息。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計劃,報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河道整治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防洪排澇、截汙控汙、疏浚、濱水空間改造等整治目標。,並明確規定整治項目的名稱、責任單位、任務分工、建設期限和資金籌措。第十壹條河道整治工程應當按照河道整治規劃實施。河道規劃和整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護岸、堤防、疏浚、截汙、拓寬、橋梁拆建、涵閘設置、管護設施、兩岸綠化、生態景觀建設等工程。項目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第十二條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

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因堤防建設、河道整治、岸線調整等新增可利用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河道整治。第十三條河道整治應當符合自然生態要求,保護河道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變河道走向。

對嚴重影響防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道,應當優先采取應急措施進行整治。

對水汙染和生態破壞嚴重的河道,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治汙截汙、垃圾清理、清淤和生態修復等整治措施,加大河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河道名稱、責任人、達標期限和整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