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
第九條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根據崗位需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治安巡邏和安全宣傳教育;
(二)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協助收集人口信息;
(四)協助公安檢查和視頻監控;
(五)協助維護大型活動秩序;
(六)協助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
(七)協助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公眾毒品調查等工作;
(八)滅火救援;
(九)保護案件現場;
(十)制止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十壹)參加搶險救災;
(十二)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
(十三)執行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交辦的其他非執法任務。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下列工作:
(壹)未經公安機關授權,涉及國家秘密和警察秘密的事項;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由人民警察承擔的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技術鑒定、事故責任認定、強制措施執行、訊問或者獨立羈押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三)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
(4)配備、保管和使用武器和警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