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兩張的。
依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時,應由專職接待人員查驗其身份證件,認真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未經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不準接待無證件的旅客住宿。旅館應定期將旅客住宿登記簿送往當地公安派出所查驗。
《旅客住宿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壹印制。使用後的登記簿須保留壹年以上,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處理。旅館安排旅客住宿,應指定房間和床位。旅館具備加床條件準備臨時加床的,必須事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
擴展資料:
酒店入住的相關要求規定:
1、監督檢查記錄壹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並經娛樂場所負責人簽字確認。娛樂場所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中註明情況。
2、公眾有權查閱娛樂場所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並依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
3、娛樂場所分級管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進行分級管理,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考核,動態升降。
鄂溫克人民政府-《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