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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法轉讓股權還是涉嫌倒賣土地?

安徽浙商商會會長劉永輝投資房地產酒店,因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被捕入獄。

眾所周知,房地產行業關系到國計民生。某個部門的每壹項政策、新規定、新動向,都引發了經濟震蕩,影響了每個人的生活。在房地產的世界裏,法律法規混亂,政策繁多,博弈復雜激烈。

前不久,安徽無為縣傳來新消息:安徽浙商、溫州商會會員劉永輝在安徽無為縣合法投資房產,卻因涉嫌倒賣土地轉讓房產股權被逮捕入獄。中國許多新聞媒體都收到了浙江和安徽商會,以及浙商商會和溫州商會成員劉永輝的家人的來信,反映這壹事件。信中說,她丈夫因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被捕入獄,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招商引資環境,不能不引起新聞媒體的關註。

近日,人民日報、中國經濟周刊、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等多家媒體記者前往無為縣采訪調查這壹事件。

語境:真心感動投資,資產被侵占被扣押。

壹個浙江商人為什麽會在無為縣投資,為什麽會因為投資坐牢?信中稱,2008年至2009年,安徽省無為縣縣委、縣政府及縣招商局領導先後28次找劉永輝談話,請安徽浙商劉永輝到無為縣投資。劉永輝被無為縣領導的誠意所感動,決定在無為縣投資。

在無為縣工商局,記者查閱了安徽無為紅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相關資料,從中了解到,2009年7月22日,劉永輝與黃山旅遊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競價,依法取得無為縣2009-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面積46200m2,其中建設用地39,350m2。該土地由政府規劃建設壹家四星級酒店和六棟高層住宅,劉永輝同時向無為縣人民政府支付。

2009年9月,由劉永輝等4人發起設立,募集資金654.38+00萬元,註冊成立安徽無為紅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日公司),劉永輝占公司55%的股權,劉永輝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後,紅日公司向無為縣國土局支付654.38+0485萬元,紅日公司與無為縣國土局簽訂合同。

無為縣政府開會後,公司決定建設四星級酒店項目。2011年9月6日,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2012年10月6日,公司6號樓取得預售許可證並開盤銷售,其他樓也開始銷售。

記者了解到,在此期間,該公司股權發生了壹系列變化。公司發起的其他三個股東退股,無為縣政府在劉永輝工作,劉永輝購買了其他兩個股東30%的股份(購買後劉永輝的股份為85%)。後將22%的股權轉讓給許、,公司另壹股東將65,438+05%的股權轉讓給,許將其22%的股權轉讓給現股東倪世明,後退出公司。這樣,倪世明獲得22%股權,朱斌獲得37%股權,劉永輝保留465,438+0%股權。

公司相關資料顯示,2012年3月2日,倪世明利用其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便利,以公司預計的門面房和兩棟2000多平方米的住宅7000萬元購買了朱斌37%的股權。2012 65438+10月17公司開始出售6號樓,倪世明直接從售房款中沖抵壹部分錢,用於其個人巨額高利貸債務。至2012年2月20日,倪世明挪用公司房屋銷售款2700余萬元,公司1-5號樓開盤時購房者的購房認購款約40萬元直接進入倪世明個人賬戶。同時,倪世明讓妻子焦玲擔任公司監事,並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永輝的名義在無為縣工商銀行開設賬戶。至2012年2月20日,已有660多萬元購房款到賬。

劉永輝在發現倪世明的違法犯罪行為後,向無為縣公安局舉報了倪世明,並與倪世明發生了嚴重沖突。無為縣公安局不僅沒有對反應的有據可查的問題立案偵查,反而於2065438+2002年3月23日以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認定劉轉讓個人股權為倒賣公司土地使用權)對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無為縣檢察院以相同罪名批捕劉,無為縣公安局預審民警明確告知,將用盡公安機關偵查時限,使用程序,拖延羈押時間,要求交出股權轉讓款。

在無為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壹名負責人告訴記者,縣領導和公安局對劉永輝的案件非常重視。劉永輝多次向縣公安局舉報倪世明侵占公司資金,但由於沒有犯罪事實,沒有立案。

那麽,劉永輝為什麽要轉讓股權呢?記者通過信函及公司實地調查了解到,2011年6月,倪世明脅迫劉永輝簽訂《債權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劉永輝轉讓30%的股權,但未按約定向劉永輝支付股權轉讓款。2011 9月18日,倪世明持安徽省無為紅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紀要到無為縣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並偽造劉永輝簽名,將劉永輝持有的30%股權轉讓給自己。

那麽,倪世明為什麽如此迫切地需要劉永輝轉讓股權呢?多封信認為,原因之壹是倪世明想以土地抵押向銀行借款償還高利貸,於是偽造了法人代表劉永輝的簽名和委托書,欲抵押公司土地使用權,被劉永輝及時制止。如今,劉永輝被拘留後,倪世明成為紅日公司的控制人,其妻子焦玲也成為紅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公司已經成為倪世明和焦玲的財產。

記者在查看公司信息時,發現壹份有限責任公司9月118日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有劉永輝的簽名;同日簽署的武威紅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紀要及公司章程;甲方為劉永輝,乙方為倪世明的股權轉讓協議,顯然不是壹個人寫的。

據了解,在變更劉永輝30%股權的材料中,有很多需要劉永輝親筆簽名的材料,還有劉永輝各種字體的親筆簽名。無為縣工商局為什麽視而不見,仍然進行變更登記?記者不知道。

專家釋疑:股權轉讓不能視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劉永輝在本案中沒有倒賣土地使用權。

劉永輝案後,他因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被捕入獄。在企業內部轉讓股權是否屬於倒賣土地使用權?浙江商會的來信提出了壹個問題:投資者劉永輝通過政府組織的合法招標獲得了項目用地。項目公司與政府國土局有合法的土地出讓合同,繳納了全部土地出讓金,積極建設開發項目。雖然有轉讓股份的行為,但都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轉讓的,工商部門也依法進行了變更登記,不存在非法轉讓土地、倒賣土地的情況。這種股權轉讓在全國都很常見。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從未認定這種股權轉讓等同於非法倒賣土地權利。因此,這種股權轉讓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無為縣公安局拘留劉永輝是否合理合法?

對於合法轉讓股份或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是否構成犯罪,北京市著名刑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院研究所教授陳澤賢)、物權法、公司法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孫、陳蘇教授)對案進行了專家論證。

在經濟學和法學意義上,股權轉讓和土地轉讓的界限非常清晰,但虛擬資本的轉讓往往意味著實物資本控制權的轉讓,從而模糊了兩者的界限。模糊的邊界往往導致模糊的認識,進而導致操作失誤。比如,有人認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時,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並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繳納相關土地稅費。否則會導致土地管理職能缺位,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按照這個邏輯,每天都有大量的股權交易,其中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不在少數。國有資產流失不是每天都在發生嗎?股權交易不就是規避法律的手段嗎?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其實就是股權轉讓。按照這種邏輯,上市公司應該在每次股票交易後立即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這顯然是荒謬的。有必要從現行法律和理論上澄清這些誤解。與會專家壹致認為,本案中劉永輝轉讓股權的行為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原因如下:

1.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不能混為壹談。

股權是股東的財產,根據公司法可以自由轉讓。土地使用權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非法轉讓。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相互獨立。

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體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公司股權。

土地使用權作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客體,在本案中壹直處於公司的控制之下,從未轉讓或轉賣;部分股東轉讓部分股份前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主體是公司。也就是說,本案根本不涉及轉讓、倒賣,更談不上“非法轉讓、倒賣”。

3.股權轉讓不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公司法》對特定對象的股權轉讓也沒有限制。《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也沒有禁止“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的基石,必須得到遵守。

4.如果認定股權轉讓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會得出壹個非常荒謬的結論。

如果我們認為股份轉讓就是土地使用權轉讓,那麽整個房地產行業就不能進行股份轉讓,也不能上市,因為股份轉讓和上市都是股份的轉讓和出售,這必然會造成所有參與其中的人都涉嫌犯罪,股票市場的房地產公司都應該退市,這是顯而易見的。

玄機:雙方倒賣,壹方受罰,記者采訪受阻。

在對劉永輝案件的調查中,有些謎團令人費解:

1.浙江商會來信提出質疑:倪世明侵占公司資金數千萬元(有賬可查),構成職務侵占罪。劉永輝多次向公安局報案,為什麽公安部門不受理?倪世明利用劉永輝的簽名非法變更劉永輝30%的股權,劉永輝向工商局和公安局舉報。為什麽兩個單位都不管?倪世明多次威脅劉永輝和他的律師。為什麽縣公安局對這些來自劉永輝的證據充分的報道視而不見?

第二,劉永輝轉讓的股權最終落入倪世明手中,使倪世明成為公司的法定控制人。倪世明是股權轉讓的實際受益人。如果劉永輝犯有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那麽倪世明也參與了倒賣。現在為什麽劉永輝被捕入獄,而倪世明卻可以享受股權的好處?

第三,劉永輝因賣地被拘留,直接影響了當地的投資環境,令外國投資者擔憂。考慮到良好的投資環境,當地政府也應該向社會通報這壹案件,以正視聽。但在無為縣公安局采訪時,公安局政工科要求記者必須經過無為縣委宣傳部才能采訪,想通過這些審批的記者往往被拒之門外。

房地產業的發展給中國的城市建設帶來了歷史性的機遇。城市居民的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土地出讓積累了資金,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及時有力的支持。這是壹個非常偉大的成就。另壹方面,城市房地產業的空前繁榮吸引了大量農民進城務工。這將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縮小城鄉差距產生深遠的積極意義。現在劉永輝壹案已被無為縣檢察院兩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劉永輝已被羈押近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