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或者明知是危險物品帶入旅館而不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壹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應檢查顧客的身份。不得向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的人員提供服務。
擴展數據:
酒店信息管理系統:
1.認真執行旅客財物保管制度,分工負責,落實責任。
2.車站服務員、保安和服務員必須熱情地向酒店傳達貴重物品和現金的重要性,以便妥善保管。
3.旅客財物的保管必須嚴格把關,必須登記三次,簽字壹次。
4.貴重物品、現金和壹般行李應分開存放。
5.存放旅客財物時,要善於發現存放物品中的可疑人員和其他違禁物品,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6、認真執行交接制度,防止因責任不清造成損失。
7.非法財物保管系統違約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8.嚴禁乘客和無關人員進入財物保管室。
9.定期檢查財產保管的安全設施。
10.乘客遺留的物品應妥善保管和管理,以恢復失主或揭示招募;招聘三個月後不應聘的,應進行登記,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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