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最低消費、收取服務費等都屬於餐飲業的霸王條款,屬於壹種行業壟斷。”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做出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先與店家協商和解,和解不成可向消協或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