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酒店预订 - 民法典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

壹、賓館、商場、超市、酒店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依法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安全保障義務的內涵

在誠信原則下,安全保障義務是基於公平正義的需要。是法定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積極作為的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責任規制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用過錯責任規制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進入舉行社會活動的特定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所有人、經營者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賓館、商場、超市、酒店、銀行、車站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這類學科的共同特點是對地方有實際控制權,不容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合理限度內未保護他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責任人是否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成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的判斷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仍較為模糊。

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兩種形式,即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第壹,直接責任是行為人因未盡到保護、註意義務而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自行承擔責任的壹種責任形式。例如,管理人和組織者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可以合理控制潛在的損害危險,但他們沒有合理控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第二,補充責任。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壹個被侵權人造成損害,或者不同行為人基於不同行為對被侵權人的權利造成相同損害,各行為人產生內容相同的侵權責任的侵權責任形式。被侵權人依次享有數項請求權,先行使第壹項請求權,再行使其他請求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壹千壹百九十八條旅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由安全保障義務人負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