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建議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壹部分。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