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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高壓貫穿退市全過程有什麽特點?

從2016年滬市的博元投資,到2017年深市的新都酒店、欣泰電氣,自退市制度改革以來,滬深兩市已有三家公司被強制退市。對重大信息披露違

法,監管部門從嚴執行退市制度,發現壹家退市壹家。其間,退市工作的復雜性也不斷向監管部門提出新的挑戰,退市監管還需要市場各方協力配合、***同發力,才

能促使退市制度體系進壹步完善,保障整個資本市場生態環境健康有序發展。

在業內人士看來,作為兩市首個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退市的案例,博元投資的退市實踐,是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嚴格監管的具體落實和體現,對促進市場優勝劣汰,優化市場生態環境,具有標誌性意義。

  壹查到底 退市有據

回溯博元投資退市過程,自違法線索被發現到股票終止上市,前後歷時26個月,大致可分為五個階段:壹是重大違法線索發現及調查階段。2014年

3月,上交所在年報事後審核中發現,博元投資在應收票據、票據貼現、預付賬款及其他資金往來方面存在明顯異常,兩次向公司發出年報審核意見函,並通報廣東

證監局。此後,廣東證監局迅速啟動了對博元投資的現場檢查,發現了公司可能存在的違規情形。當年6月17日,公司被立案調查。

二是行政調查及移送公安機關階段。在行政調查中,廣東證監局發現,博元投資控股股東對3.8億元公司股改業績承諾補償資金未真實履行到位,違法

情況嚴重,可能觸及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退市標準。按證監會部署,2014年12月8日,廣東證監局和上交所密切配合,要求公司公告被查明的違法事實,並提

示退市風險。2015年3月26日,證監會將公司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次日,證監會和上交所分別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市場通報情況,並就重大違法退市標準和程

序作了政策解讀。

三是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階段。博元投資被移送公安機關後,上交所依法依規啟動公司退市程序。2015年3月31日,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

示;當年5月25日,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曾向法院申請重整,並擬受贈股東資產,投資者和輿論將此與公司是否終止上市聯系起來。對此,上

交所及時與證監會上市部及廣東證監局會商,作出監管判斷並予以監管公開,要求公司明確披露相關事項不會影響公司退市進程,明晰了市場預期,消除了對退市工

作可能造成的幹擾。

四是對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階段。2016年3月21日,上交所對公司股票作出了終止上市的決定,並向市場通報了具體情況。

五是退市整理期交易及摘牌階段。在此期間,上交所將防止投機炒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作為主要監管任務,在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市場監察方面采取了多項措施。總體上看,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的交易較為平穩。

在博元投資退市處置過程中,證監會發揮統籌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移送公安機關階段和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階段,監管公開透明,及時協調相關職能

部門配合退市整體安排。上交所堅決落實博元投資退市的實施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執行退市程序和要求,強化公司信息披露和退市風險揭示,積極引導和開展輿論宣

傳。廣東證監局發揮壹線在地優勢,主動跟蹤司法進展,及時通報情況,協調支持。在市場各方看來,本次退市處置工作,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勇於監管、敢於擔

當,相關處置工作得到市場和輿論的普遍肯定,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反應理性,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和市場效果。

  無例可循 知難而上

證監會2014年發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簡稱《退市意見》),將市場反映強烈、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重大

違法行為納入退市條件,受到市場各方的關註和認同。監管部門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博元投資退市是這壹制度落地的首次檢驗。由於無先例可循,很多工作

涉及行政和司法的銜接,需要反復推演論證,處置工作非常復雜。

具體來看,博元投資退市監管工作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壹是博元投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重大性問題。在本案處置過程中,公司及部分股東認

為,相關違法行為不構成重大違法,同時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應適用重大違法退市的新規,要求監管部門綜合考慮案情,以及其他違法公司處置先例,不對

公司實施退市。對此,證監會以答記者問的形式,從違法目的、違法手段和違法結果等方面向市場闡明博元投資違法行為的重大性,得到了市場各方的認同。此後,

證監會又及時啟動行政處罰程序,認定公司行為屬於重大違法。證監會的兩次公開監管行動,維護了退市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是以移送公安機關為退市啟動程序,後續處置工作環節較多,應對工作難度大。博元投資是因被移送公安機關而被啟動退市處置程序的。在實際執行

中,以移送公安機關對公司啟動退市程序,相關違法事項涉及司法銜接及有關程序,退市後續工作環節較多。處置期間,在證監會指導下,各相關部門多次論證推

演,擬定了不同情況下的多套應對方案,確保了退市工作不出現反復,明確了市場各方的預期。

三是督促公司密切配合,切實履行應盡義務,順利完成退市工作。據監管部門負責人介紹,雖然公司違法事實確鑿,對其實施強制退市合法合規,但面對

退市這壹嚴重後果,公司仍存有較大的抵觸情緒。公司為避免被強制退市,進行了壹系列的“自救”,相關事項的程序與退市程序同時進行,使退市工作變得更加復

雜,信息披露監管難度較大。對此,上交所壹方面從嚴監管,敢於表明監管態度,對違規行為及時采取紀律處分,堅決維護監管的權威性;另壹方面,上交所充分與

公司溝通,講明監管依據,努力取得公司的理解和支持。最終,在公司的配合下,較好完成了退市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向市場充分揭示了退市風險,為順利完成退市

處置工作打下基礎。

權益保護 為重為先

回看退市工作全程可以發現,保護投資者權益是退市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監管部門對此高度重視,在退市處置過程的每個環節,均將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放在首位。

首先,在退市處置過程中,監管部門多次督促和要求公司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其次,持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據悉,在公

司2016年3月因重大違法被移送公安機關後,上交所督促公司披露其重大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及嚴重後果,並向投資者說明後續暫停及終止上市的具體進程,明

確投資者預期。同時,根據應急預案安排和實際需要,上交所暫停了公司的公告直通車業務。在公司退市風險警示交易期和退市整理期兩個股票交易時間段內,***要

求公司披露風險揭示公告50余份,向投資者充分揭示了退市風險和交易風險。此外,針對公司2015年4月30日所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董監高人員不保證所披露

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問題,上交所啟動快速反應機制,要求公司及時糾正,並公開譴責相關責任人。

此外,上交所註重維護公司股票在交易期間的交易秩序,積極提示交易風險。在此過程中,上交所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壹是在官網上及時發布公司股

票交易信息,提示投資者註意交易風險。二是對股票盤中異常交易行為采取臨時停牌措施;對違規超買的投資者以及未做好客戶交易合規管理的證券公司,采取了相

應的監管措施。三是針對公司第壹大股東在風險警示期內違規減持的事項,上交所及時采取了監管行動,並明確要求該股東在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後兩日內,不得再

行買賣公司股票。

優勝劣汰是社會生存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