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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盜竊的案例

被告人馬某中。因涉嫌盜竊嫌疑於2011年9月22日被羈押,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現押於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公壹訴**********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中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連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中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2011年9月19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馬某中來到福永街道白石廈西區橫巷4號被害人何某禮的某煙酒店後面的廚房窗戶旁,用路邊撿來的木棍將窗戶上的防盜網撬開,然後將窗戶推開,從窗戶爬進了煙酒店內。將放在煙酒店櫃臺後面的儲物架上的8瓶茅臺酒(無法拍價)、兩餅普洱茶、不同種類的香煙165包(價值2480元),及事主手提包內的壹張二代身份證及60多元人民幣盜走。後繳回7瓶茅臺酒、2餅普洱茶、不同種類的香煙165包。

2、2011年9月22日淩晨2時許,被告人馬某中來到福永街道龍翔北路被害人吳某松的某化妝品店後門處,用事先準備好的螺絲起子將店後面的木門撬開,並從小店後門進入店內,將放在櫃臺上的不同種類的化妝品42支、收銀臺處的壹臺臺式電腦主機及壹臺電腦顯示器(價值12400元)、掛在店內墻壁上的兩臺液晶電視機盜走,後繳回。             

3、2011年9月 22日淩晨4時許,被告人馬某中又來到福永白石廈裕華園西22棟壹樓被害人陳某峰的電器行門口,用手將卷閘門往上提起來了離地有50厘米左右高度,並從卷閘門下面的門縫裏鉆進了店內,將放在辦公桌上的壹臺戴爾筆記本(價值3136元)電腦盜走,後繳回。                          

4、2011年9月22日10時許,被告人馬某中路過福永白石廈永安坊6巷6號被害人汪某君的店門口的時候,發現壹個黑色的挎包就放在小店進門處左邊的啤酒箱上,被告人馬某中遂走進店內趁店主不註意順手將放在啤酒箱上的黑色挎包盜走。包內有現金600多元人民幣、520元港幣、壹部黑色金立牌A5手機後繳回手機,作案工具螺絲刀、板手、老虎鉗。

9月22日,公安機關接警後通過觀看監控錄像確認馬某中作案嫌疑,在其居住的寶安區福永白石廈橫巷十五巷某公寓508房將其抓獲,並從其住處繳獲不同種類化妝品42支、茅臺酒7瓶、普洱茶2餅、不同種類香煙165包、黑色金立手機1部、黑色DELL筆記本電腦1臺、臺式電腦壹臺、賽維克牌電視1臺、AOC牌電視1臺、作案工具螺絲刀、扳手等。經鑒定,繳獲贓物***價值人民幣1941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中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害人何某禮、吳某松、陳某峰、汪某君的陳述,證人陳某平的證言,物證,抓獲經過等書證,鑒定結論,現場勘檢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中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認罪,且大部分贓物已起回,因此,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盜竊多次,量刑時應予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中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千元,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壹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