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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餐飲企業稅收籌劃的問題

1.合理規避營業稅對於餐飲業來說,營業稅是主要的稅收支出,無論企業盈利或虧損都要繳納。

營業稅的征收額根據納稅人的營業額乘以營業稅率計算,而餐飲業的營業稅率為5%的固定稅率,所以要進行合理避稅就只能從營業額著手。

而營業額又不得不確認,不確認屬偷稅行為,所以企業應當根據自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延遲營業收入確認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款項或取得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而餐飲的經營實際為:現金消費極少、簽單消費居多,經營者往往在營業收入實現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以後才能收到營業款項,因此餐飲企業可以等到客戶同意付款時才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申報繳納稅款),通過滯延納稅時間減輕稅收負擔。

例如,某餐飲店5月份簽單10000元,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這10000元屬於當月實現的營業收入,要在賬面上進行記錄,5月份應繳納500元的營業稅。

若推遲入賬時間,到收到該筆款項的當月確認營業收入,稅款就可推遲繳納,達到了滯延納稅時間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2.合理規避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

其輕重、多寡,直接影響稅後凈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1)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進行合理避稅企業利用成本費用核算進行合理避稅,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配等壹系列合法要求進行企業內部核算活動。

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得。

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寡取決於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

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企業收入總額扣除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後計算求得。

可見,在收入既定時,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即在遵守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會使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並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餐飲業的成本、費用主要有固定資產折舊(租賃費)、器具損毀攤銷、人工工資、燃料動力業的原材料主要是家禽類、家畜類、蔬菜及其他農副產品、調味品,除了購買調味品可以取得發票外,其他大部分原材料都是從集貿市場采購,很難取得正規的稅務發票,不能作為成本費用進行抵扣。

建議對壹些大酒店,其原材料盡量在超市、連鎖店購買,以取得可抵扣的購貨發票,增加成本開支。

也可通過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選擇器具損毀攤銷方法,增加前期費用攤銷金額來減輕稅收負擔。

如某酒店若壹次購買5萬元的冰箱、空調等固定資產,按冰箱、空調的正常使用壽命需在10年內計提折舊額,每年計提5000元,如果將折舊年限縮短為2年,則每年計提折舊25000元。

那麽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前兩年,每年多計入費用金額20000元,按33%的所得稅率計算的話,每年將少交所得稅6600元。

雖然在這兩種情況下十年內繳納所得稅的總額相等,但通過滯延納稅時間減輕了前期稅收負擔。

相應采用壹次攤銷法對器具等低值易耗品進行攤銷,也能達到同樣的效果。

(2)利用籌資方案合理避稅壹般說來,餐飲業所需資金主要是自有資金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而利用貸款是減輕稅負合理避開部分稅款的壹個途徑。

企業自有資金由於所有者和占用者為壹體,稅收難以分攤和抵銷,達不到避稅的目的。

而貸款的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可以從稅前利潤中扣減,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最終避稅。

3.利用稅收優惠合理避稅我國稅制中有較多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這對避稅是條件又是激勵。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等文件的規定,新辦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招收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因此餐飲業應考慮招收壹定數量的下崗人員,壹方面因下崗人員求職心切可降低壹部分人工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另壹方面可利用稅收優惠減少企業綜合稅收,兩者都能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利用起征點避稅。

我國稅法規定對有些個體經營戶每月銷售收入或服務收入達不到規定起征點的,可免於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

因此對於壹些小的餐飲店,應盡可能通過合法形式使服務收入控制在起征點以下,以便避稅。

利用優惠稅率避稅。

如前所述,企業的規模不同,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所采用的稅率也不同,因此餐飲業不應盲目擴大經營規模,應考慮所處地的環境、人口、消費水平等情況,選擇臨界點規模(如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或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享受優惠稅率,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