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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13,,幫忙啊,謝謝拉,呵呵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資企業,該酒店在經營活動中,每月排放汙水9945噸,所排汙水COD平均值為538.5毫克/升,均超過排放標準。1995年9月以來,在市環境監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繳的情況下,還拒不按規定交納超標排汙費。南海酒店陳訴其拒繳的理由是:第壹,該酒店的汙水是先通過市政管道排入汙水處理廠,然後才排放入海的,因此該酒店的汙水並非直接排入環境,不應收費。第二。該酒店的汙水排入汙水處理廠經其集中處理,並已向其交納了壹定的費用,在此基礎上又收取超標排汙費已造成了重復收費,加重了企業的負擔。第三,環境監理所所在酒店排汙管口采樣測定汙水汙染值作為超標收費的依據,但實際上汙水又排入汙水處理廠經過了集中處理,無論怎麽樣,汙水所含汙染物含量都會因集中處理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汙口測定的汙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經過的汙水處理過程,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屬中外合資企業,對是否應繳費有不同意見,協商達成壹致意見需要壹段時間,這段時間不應計算在拒繳時間內。請問:南海酒店陳述的理由是否正確,為什麽?此案應如何處理?

我的作業題啊,下周就要交了,我對法律完全不感冒啊,,謝謝大師拉。。

解析:

酒店所有的抗辯理由都無法成立:1、盡管酒店的汙水不是直接進入環境的,但是其汙水是相關指標超標的根本原因,而且該排放不是因為不可抗力,所以酒店不能以此來抗辯;2、不構成重復收費,因為收費的主體和性質不同,排汙廠的收費屬於加工費的性質,而環監所的收費是依據環保法的行政收費;3、測定的是酒店的汙水而不是汙水處理廠的汙水,所以在排汙口測量是完全合理的;4、行政決定壹經作出就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但是不得停止執行。

處理:酒店先執行行政決定,然後提起行政訴訟送或者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