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因為酒店的設施等不安全導致的,酒店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果是客人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原則上酒店無責任。
3、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承擔,具體的劃分,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客人主張酒店賠償時,要舉證酒店有過錯。
4、若是因為酒店未能提供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因為地面濕滑導致顧客摔倒,摔傷,則承擔消費者人身安全責任。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