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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監控壞了怎麽按規定處罰?

國家沒有強制要求酒店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但是當地不好說。有的地方規定酒店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安裝。但是很多消費部門和公安部門會因為不合格而要求妳安裝。

酒店的監控壞了。如果入住酒店的客人財務被盜,使入住酒店的客人遭受損失,酒店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壹般不超過損失的20%。畢竟損失是小偷直接造成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如果酒店監控正常,不要承擔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可以起訴酒店,因為它沒有提供相對安全的服務,間接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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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關於違反旅館業有關規定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1.旅館經營單位未經當地公安機關許可經營的,或者洗浴場所未經許可提供住宿服務的,不論是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取締。

2.依法設立的飯店發生歇業、跳槽、合並、搬遷、更名等情況的。,且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三日內未向公安機關備案並變更特種行業許可證副本的,可以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3.經公安機關批準的旅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公安機關發現其停業、轉業、合並、遷移、更名等情形的。,其未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抄送工商部門辦理。

(二)關於不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對旅館相關工作人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酒店主管的指導下,主管應同時受到處罰:

1,住宿旅客信息未登記;

2.發現住宿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者使用假身份證件進行住宿登記,未及時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但仍按照旅客提供的證件進行登記的;

3.未按要求及時錄入、傳輸或提交住宿人員信息和“無客人”信息的。

洗浴場所在淩晨2時至8時接納顧客在該場所休息,有上述行為之壹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未按要求及時錄入、傳輸或報送“無客戶”信息的,可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酒店系統未及時錄入傳輸住宿旅客信息,且酒店經營單位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按要求落實補救措施的,不予處罰。

4、旅館前臺登記人員不按規定登記,登記住宿人員擅自留宿他人,旅館業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對旅館經營者或者有關負責人予以處罰。

5.旅館業工作人員應提供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帶照片的戶籍證明、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外國人護照、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婚退休證、士兵證。

(三)關於違反《居民身份證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的住宿旅客,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四)關於違反內部治安管理規定的認定和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壹,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認定為違反單位內部安全規定,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單位逾期未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公安機構或專職、兼職公安人員;

2、公安機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3、未建立和落實值班巡邏、財產保管、消防安全、公共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

4、治安防範措施不落實的;

5.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旅館工作人員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認定和處理。

旅館工作人員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旅館業監管人員指使工作人員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同時予以處罰。

公安民警依法進行治安檢查、調查案件時,拒絕提供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可以認定為“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六)關於吊銷許可證

旅館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

1.未按照規定登記留宿旅客信息,未制止旅客攜帶危險物品,明知留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報告,或者經公安機關告知三次以上仍不改正,因上述行為之壹受到公安機關處罰的;

2.未制止住宿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3、違反安全規定,致使旅館發生重大事故,或者有發生重大事故的危險,足以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眾安全,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不加改正的;

4、違反管理法規,導致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七)關於取締

取締無證旅館是公安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終止非法旅館經營活動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精神,公安機關取締無照經營旅館時,可以進入無照經營旅館進行檢查,向無照經營旅館工作人員和住宿旅客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扣留與無照經營有關的票據、賬冊等資料,扣留案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停止酒店經營活動;

2、收繳專用於旅館非法經營活動的設備和其他財物;

3.追繳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