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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壹酒店暗藏淫窩,熟客才能進後宮房。後來怎樣了?

賣淫嫖娼,壹直被列為社會毒瘤。這種活動不僅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影響人們身體健康,還為現行法律所不允許。但因其利潤豐厚,還是吸引了壹大批人趨之若鶩,以此為業,賺取不義之財。

生於1976年的範新華今年43歲,是湖南省汝城縣人,多年前來到郴州市區謀求生計,後來嫌打工不掙錢,經常在壹些娛樂休閑會所給人看場子,並逐漸爬升為賣淫場所負責人。2010年,範新華所在的郴州市瑞某休閑會所因深陷組織賣淫被警方查封,因範新華並非業主,僅被罰款1000元。

要說這個時候範新華應該幡然醒悟,畢竟開設賣淫場所、組織賣淫這樣的勾當是嚴重違法行為,而且直接影響社會風氣,搞不好是要被追究刑責的。然而因為好吃懶做,範新華並沒有想到要改行做正經工作,而是繼續在這個行當幹壹些雞零狗碎的雜事獲取利益。

幾年後,範新華又被郴州市壹老板谷某相中,認為他組織賣淫經驗豐富,而谷某正準備開設壹家足浴城從事賣淫活動,於是兩人壹拍即合。此後谷某糾集範新華、鐘某、劉某等人商議在金某康酒店負壹樓開足浴城從事賣淫活動賺錢,並以谷某50%,範新華、鐘某各20%,劉某10%的股份合作。

在對接好酒店後,前期裝修資金均由谷某提供。後來谷某資金出現問題,於是對內部員工轉讓了自己6%的股份,範新華為占有更多股份,介紹其表姐購買了3%的股份。谷某出賣股份的錢也用於了場所裝修。這樣斷斷續續壹直裝修了大半年時間,直到2017年4月份才正式裝修完畢。

當看到裝修得富麗堂皇的足浴城後,範新華激動萬分,畢竟對他來說,這也是他人生正式創業的第壹步。以前壹直給人當手下,現在自己終於能當老板了,個人的抱負也終於能夠得以施展。深思熟慮之下,他準備大幹壹番,成為郴州乃至湖南“黃色”產業的“扛把子”。

還別說,就在這行打拼的範新華還真有些手段。當初裝修設計的時候,範新華就先行壹步,將位於酒店內的足浴城設計為A、B兩個區域,A區為正規的足浴區,壹切行為均透明化,只設有4個包廂,老少鹹宜,外面根本看不出什麽貓膩,其實主要為了掩護賣淫活動。

那麽B區可是活色生香,是個真正的賣淫場所,設有18個包廂,內部稱為“後宮房”,並且收銀臺都是獨立的。想要從A區進入B區,必須過門禁系統,陌生人根本無法進入B區,想到B區尋歡作樂,必須經過營銷人員的介紹訂房,當然這些嫖客都會經過營銷人員事先考察,熟客才會帶入。

2017年5月,範新華等人合資的足浴城正式開門營業。在範新華的管理下,實行公司化運作,分工相當明確,由劉某出面註冊並擔任法人代表,範新華直接參與管理並擔任總經理負責財物之外的全盤工作。同時範新華等人還制定了規章制度,對足浴城日常運行,賣淫女招聘、定級、培訓、管理、招嫖等劃分的非常細致。

壹切就緒,範新華便通過多種渠道安排手下招募、糾集賣淫女,壹時之間眾多各色賣淫女紛紛前來應聘。範新華等人通過面試,根據賣淫女的身高、長相、年齡等條件劃分為5個檔次,分別收費720、820、920、1120、1320元,賣淫女從中提成380、430、500、600、700元。

為了激發招嫖人員的積極性和嚴格保密,範新華等人還提高了提成比例,招嫖人員每招到壹名嫖客可以提取70至100元不等的提成,這麽壹來,大家形成利益***同體,根本也不用擔心招嫖人員會泄露足浴城的真實情況,提高了警方偵查和打擊的難度。

就這樣,這個“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場所持續在郴州市區存在了壹年多時間。但即便範新華布置得再精細,但世上哪有不透風的墻。因為足浴城開張後生意壹直奇好,進出的形色人等引起警方的註意。2018年1月23日,警方周密布置後,開始了抓捕行動。

當晚資興市辦案民警通過招嫖人員王某飛預定了房間,並讓他安排4個賣淫女服務。此後辦案人員化妝進入金某康足浴城,在大堂負責人顏某清的接待下進入B區,並當場向民警介紹這些賣淫女的服務及價格。在固定犯罪證據後,辦案民警對現場進行了清剿,並當B區抓獲正在賣淫嫖娼的男女11對。

警方查證,範新華等人從開業至被抓***計介紹賣淫3000余次,非法獲利高達9861957.51元,其中2017年5月至10月、2018年1月非法所得收入為5173805.51元,而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兩個月收入4688152元。也就是說,範新華等人月均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真是個暴利行業。

範新華等人被抓後,很快被移交檢方偵查起訴。檢方以組織賣淫罪對範新華、鐘某、劉某、遊某進行起訴,對王某飛、王騰某、王某富、範某波、李某星、顏某恒、李某燕、歐陽某雙等以協助組織賣淫罪進行控訴,並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範新華等人刑事責任。

郴州資興市法院審理後於2019年8月15日作出判決,範新華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其余被抓人員分獲10年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80萬元至1萬元罰金,部分人員被宣告緩刑。同時還對違法所得進行了追繳,上繳國庫。

但判決後,範新華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辯稱自己雖然是總經理和股東,但並沒有決定權,系從犯,原判決量刑過重,罰金過高,請求改判。其同夥鐘某等人也相繼提出上訴,聲稱自己均為從犯,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郴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範新華等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列證據已在壹審開庭時當庭宣讀、出示並質證。在二審期間,也未提出異議。範新華等人作為金某康足浴城的股東、工作人員,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多人賣淫,非法所得達900余萬元,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及協助組織賣淫罪。

針對範新華等人稱其系從犯的辯解,法院指出,範新華、鐘某、劉某、遊某不僅是賣淫場所的股東,且長期在該場所從事管理工作,應當認定範某華、鐘某、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遊某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對範新華、鐘某、劉某等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針對範新華提出處罰過重的辯解,根據相關法律解釋規定,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原判根據範新華等人違法所得,判處二倍的罰金符合法律規定。原判綜合考慮範新華等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