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無法辨認的,應當申請補領。公民身份證登記事項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卡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16周歲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領、更新或者補領新卡。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公民常住戶口地址變更情況記錄在居民身份證機讀項內並告知。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向出入不便的地區發放居民身份證,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