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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可按合同約定要求賠償

現在購買新房壹般都不能即刻交房,大多數的新房都是期房,簽訂購房合同之後壹般都需要等壹年左右的時間才能交房,所以購房合同中都會列明交房的日期。有的開發商因為壹些原因延期交房,那麽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該怎麽辦,如何維權呢?

市民宋女士於2018年10月購買了位於太原市小店區太榆路588號的聚瑞星城項目的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20年12月30日,到了交房的時間,宋女士如約前往售樓部,結果才被告知延期交房。

宋女士說:“很多業主都和我壹樣,沒有接到任何延期交房的電話,都是按照合同約定收房拿鑰匙的,結果才被告知延期交房。我們現在想知道為啥會延期交房?延期交房為啥也不提前通知壹聲?我們到了售樓部,卻拿不到新房的鑰匙,很多業主由此慌了神。***有800多戶業主拿不到鑰匙,開發商給出的回復是盡量到2021年的7月31日交房。這壹下子房子延期了大半年,很多業主都接受不了這樣的事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有相關的違約條例,業主們希望相關負責人可以出面做出解釋。到底是什麽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近千名業主何時才能住進新房?”

太原聚瑞星城售樓部的負責人表示:“由於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大氣汙染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了原本的施工進度,造成了延期交房。對於給業主造成的損失,將嚴格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相關的違約條例執行。目前正在研討具體方案,將盡快給業主回復。”

該負責人表示:“大家的心情可以理解,最重要的疑問是,能不能在說好的時間內交了房,交完以後如何賠償?現在大家都有合同,延期交房可以按照合同的違約條款嚴格執行。我們初步給出的答復是:最晚2021年的7月31日交房,但根據實際的工程進度,有可能會提前交房。”

據記者了解,關於疫情影響房地產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期限,太原市明確回復,經太原市住建局核實: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落實疫情防控工作期間,太原市房管局等7個單位2020年3月12日發《關於有效應對疫情保障城鄉建設有序推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並房 [2020]3號)、太原市住建局1月31日發《關於加強建築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對疫情防控期工作進行安排。具體影響時間建議咨詢疫情防控部門或律師。

那麽,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該如何應對?

山西德為律師事務所任毅律師表示,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可見因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是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此外,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房的,開發商也有告知義務。

遇到延期交房的問題,購房人首先須註意購房合同中針對延期交房違約賠償是否具有的明確條款,其次購房人要註意該條違約金的比例是以購房人已付房款為基數的,包括銀行貸款按揭部分,同樣條款對不同方式付款的購房人的賠償是不同的。合同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任毅律師表示,對於很多沒有購房經驗的購房者來說,對於買房子需要註意的細節都是只知其壹不知其二的,尤其是在簽合同的環節,往往都是被開發商牽著鼻子走。在此提醒各位購房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壹定要看清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以及出現延期交房後該如何約定賠償等具體事項。對於交房時間的約定越具體越好,因為交房時間的確定直接影響到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起算時間,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期限,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在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時,賣方若不能向買方交付房屋的,賣方應在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向買方計付延期交房違約金。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購房者應該仔細逐條審核合同內容,要分清合同的哪些條款對自己有利,哪些對自己不利,對於不利的條款要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拒絕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