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是12021,也可以采取信函、面談或者互聯網形式來進行,但無論采取哪種形式,都要有以下內容: (壹) 投訴方及被投訴方基本情況。投訴方的姓名、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被投訴方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消費者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應當向消費者協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 具體的投訴內容。損害事實發生的過程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三) 具體的證據。消費者有義務提供與投訴有關的證據,證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受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消費者協會壹般不留存爭議雙方提供的原始證據(原件、實物等); (四) 具體的投訴請求; (五) 投訴的日期。
法律客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第十壹條
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投訴人;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通過信函、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和12315網站投訴平臺等形式投訴的,應當載明:
消費者的姓名以及住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
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投訴的日期等。
消費者采用電話、上門等形式投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各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