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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

(法令號。138廈門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6月5日頒布,自2010年8月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範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常住戶口的登記、遷移和管理。<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全文)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

(法令號。138廈門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6月5日頒布,自2010年8月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範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常住戶口的登記、遷移和管理。<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全文)

廈門市戶籍管理規定

(法令號。138廈門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6月5日頒布,自2010年8月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範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常住戶口的登記、遷移和管理。

暫住人口的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管理制度,以居民合法的固定住所、職業和經濟來源作為戶口登記的依據。

戶口遷移要優化人口結構,適當擴大人口規模。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移至寬松區,思明區、湖裏區適當管控,鼓浪嶼嚴格管控。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派出所是戶籍管理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籍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永久居留準入條件

第五條本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直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廈門市事業單位從外地調入、聘用、招聘、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引進人才條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以遷入本市。

第七條留學人員來本市創業、工作或希望在本市工作,但所在單位未落實,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八條在本市就讀的普通高校、中專學校、普通高中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獲得本市市級以上“廈門市十大(優秀)青年農民工”、“廈門市十大(優秀)女農民工”等榮譽稱號或者“五壹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報名申請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十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以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壹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規定期限的社會養老保險;

(三)有固定職業並簽訂勞動合同;

(四)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五)無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壹條經批準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幹部職工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將其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和其他外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符合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主要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幹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在本市購買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建築面積達到市政府規定的標準,房屋所有人和壹定數量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可以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避難者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親屬避難條件的,可以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新生嬰兒按照隨父或隨母的原則申報落戶。現役軍人的子女要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在本市下鄉的離休、辭職、下崗或待業知青,可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在申請回本市時,可以申請壹個成年子女以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在留在廈門市外的農村知青,其子女戶口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中壹個子女回城投靠農村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10年以上的人員,在本市以外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配偶,原來自本市或遷出本市的歸僑,要求退休後將戶口遷回本市,並在本市具備居住條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華僑住房政策後已返還產權的華僑住房所有人或繼承人要求在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在本市落戶。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工人在本市安置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申請在本市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和其他外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後,可以在本市定居。

第二十壹條因出國留學、探親、勞務等原因被取消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國籍或者永久居留權的人員,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本市定居。

第二十二條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和未成年管教人員返回本市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恢復其戶口。

第三章戶籍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符合戶口登記條件的人員,應當按下列規定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壹)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壹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和落戶,由有關行政部門批準轉移,遷入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手續審核。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壹個公民只能登記壹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個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壹個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未成年人不得單獨開戶。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思明區、湖裏區轉移常住戶口,或者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轉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由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裏區的,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嚴格控制鼓浪嶼的人口增長。居住基地不在鼓浪嶼的,不得將常住戶口遷入鼓浪嶼。

第二十七條市管幹部在市內跨地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自行辦理並符合隨遷條件的人員戶口跨地區轉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戶。其中,在思明區、湖裏區落戶的海外人才不受合法固定住所條件限制。

第四章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中,應當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開審核條件、程序和時限,嚴格按照規定執行,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在申請戶口遷移時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戶口關系遷入,已在本市定居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壹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頒布法令。107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幹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