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酒店预订 - 後宮酒店雞蛋

後宮酒店雞蛋

賣淫壹直被列為社會毒瘤。這種活動不僅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影響人民健康,也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但由於其豐厚的利潤,吸引了大量的人蜂擁而至,賺取不義之財。

現年43歲的範新華出生於1976,湖南汝城縣人。他多年前來到郴州市謀生。後來他懷疑自己不是靠打工掙錢的。他經常在壹些娛樂會所裏帶人看房,逐漸爬到負責賣淫的位置。2010,樊新華所在的郴州市瑞某休閑會所,因深陷組織賣淫,被警方查封。因為範新華不是車主,所以只罰了1000元。

範新華這時候應該醒了。畢竟開設賣淫場所,組織賣淫,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直接影響社會風氣。也許他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因為懶,範新華並沒有想到換壹份正經工作,而是繼續在這壹行打些零工拿福利。

幾年後,範新華被郴州市老板顧某吸引,認為其有豐富的組織賣淫經驗,而顧某正準備開壹家足浴城從事賣淫活動,兩人壹拍即合。之後,顧某糾集範新華、鐘某、等人商量在金某康酒店壹樓開設足浴城從事賣淫活動賺錢,與顧某50%、範新華、鐘某20%、劉10%合作。

對接酒店後,前期裝修資金由顧提供。後來顧的資金出了問題,就把6%的股份轉讓給了內部員工。範新華介紹他表哥買3%的股份是為了多占股份。顧出售股份的錢也被用於網站的翻新。斷斷續續裝修了半年,直到2017年4月才正式完工。

當範新華看到裝飾華麗的足浴城時,他非常激動。畢竟這是他人生中開始正式創業的第壹步。以前是給人打工,現在終於可以當老板了,個人野心終於可以發揮了。經過深思熟慮,他準備幹壹番大事業,成為郴州乃至湖南“黃”產業的“挑夫”。

別說,在這壹行打拼的範新華,還真有些手段。裝修設計的時候,範新華先行壹步,把酒店裏的足浴城設計成A、b兩個區域,A區是正規的足浴區,所有行為都是透明的。鹹宜只有老幼四個箱子,外面沒什麽貓膩。其實主要是為了掩護賣淫。

然後B區是真正的賣淫場所,18包廂,裏面叫“後宮房”,收銀獨立。如果要從A區進入B區,必須經過門禁系統。陌生人根本不能進入B區。如果妳想在B區玩得開心,妳必須通過營銷人員的介紹進行預訂。當然,這些客戶會被營銷人員提前考察,熟客也會帶進來。

2017年5月,樊新華等人共同投資的足浴城正式開業。在樊新華的管理下,公司分工明確。劉出面登記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樊新華直接參與管理,擔任總經理,負責除物業以外的全面工作。同時,範新華等人還制定了規章制度,對足浴城的日常經營、招募、定級、培訓、管理、招嫖等進行了非常細致的劃分。

壹切準備就緒後,範新華安排手下通過各種渠道招妓集結,壹時間各種膚色的妓女紛紛前來應聘。通過走訪,範新華等人將妓女按照身高、相貌、年齡等條件分為五個檔次,分別收取720、820、920、1120、1320元,妓女從中得到380、430、500、600、700元。

為了激發妓女的積極性並嚴格保密,範新華等人還提高了提成比例。每個妓女可以拿到70到100元不等的提成。這樣壹來,大家利益壹致,也不用擔心妓女會泄露足浴城的真實情況,增加了警方查處和打擊的難度。

就這樣,這個“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場所在郴州市持續存在了壹年多。但就算範新華精心安排,世界上也沒有不透風的墻。因為足浴城開業以來生意壹直很好,進進出出的各種人引起了警方的註意。2018 65438+10月23日,經過警方的周密安排,抓捕行動開始了。

當晚,資興市辦案民警通過招聘人員王某飛預訂了房間,讓其安排4名賣淫女服務。之後,辦案人員化妝進入金某康足浴城,在大堂負責人閆某清的接待下進入B區,當場向民警介紹了這些賣淫女的服務和價格。固定犯罪證據後,辦案民警清理現場,在b區抓獲正在賣淫的男女11對。

經警方調查,樊新華等人從開業到落網共介紹賣淫3000余次,非法獲利達9861,957.51元,其中2017年5月至2010年6月、2018年6月非法所得565438。2017的2011到2017的65438+2這兩個月的收益是4688152元。也就是說,範新華等人壹個月收入200多萬,真的是壹個暴利行業。

樊新華等人被抓獲後,很快被移交檢方審查起訴。檢方以組織賣淫罪對樊新華、鐘某、劉謀、尤某提起公訴,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對王某飛、、王某富、範某波、李、閆某恒、李某艷、歐陽某雙提起公訴,請求法院依法追究樊新華等人的刑事責任。

郴州市資興市法院經審理,於2065438年8月15日作出判決。樊新華因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其余被捕人員分別被判處10年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0萬元至10萬元,部分緩刑。同時,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但宣判後,範新華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雖然是總經理和股東,但沒有決定權,是從犯。原審量刑過重,罰金過高,他請求改判。其同案犯鐘等人也相繼上訴,稱均為從犯,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郴州中院審理後認為,範新華等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所列證據在壹審時已當庭宣讀、出示、質證。二審期間,未提出異議。樊新華等人作為金某康足浴城的股東和工作人員,以招聘、雇傭、聚眾等方式,管理多人賣淫,非法所得達900余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

針對樊新華辯稱自己是從犯,法院指出,樊新華、鐘某、、尤某不僅是該賣淫場所的股東,而且長期在該場所從事管理工作。應認定範某華、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尤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故未采納樊新華、鐘某、劉謀等人的辯護意見。

針對樊新華量刑過重的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解釋,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依法應當判處犯罪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原審判決以樊新華等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二倍罰款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綜合考慮了範新華等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內予以適當量刑。